霸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 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(含临时建设)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、适用范围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条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、构筑物、道路、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,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,应当经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。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、市容、安全等的,不得批准。 二、事项审查类型 建设工程(含临时建设)规划许可证核发属前审后批件。 三、审批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》 四、受理机构 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五、决定机构 霸州市城乡规划局 六、数量限制 无 七、申请条件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条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、构筑物、道路、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,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,应当经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。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、市容、安全等的,不得批准。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。 八、申请材料 根据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》第五十三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; (二)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; (三)建设工程设计方案;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,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,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;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目,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;使用拟选址用地,对城市安全、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,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。 九、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单位(申报)-行政审批窗口(登记、受理、初审)-首席代表组织审核-核发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 十、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: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: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十一、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【2017】33号文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。 十二、结果送达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:申请人或代理人带公司公章到窗口领取 十三、监督投诉电话:0316-7286955 十四、办公地址、时间 地址: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(霸州市益津南路330号行政审批中心) 时间:春季:上午8:30-12:00;下午13:30-17:30;夏季:上午8:30-12:00;下午14:30-17:30(工作日) 十五、流程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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